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5-09-28 13:2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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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满足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操作业余电台的需要,现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在内地设置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应当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取得业余电台执照;使用业余电台应当取得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以下简称操作证明)。

二、内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由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业余电台牌照。

三、持有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业余电台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凭下列材料向中国无线电协会申请领取操作证明:

(一)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旅游证件等)的复印件;

(二)本人已填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三)本人的香港业余电台牌照的复印件;

(四)本人的相片1张(37mmx50mm)或电子相片。

按上述流程办理操作证明的,如满足核发条件,中国无线电协会将为其核发B类操作证明,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操作证明。

四、取得操作证明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对既有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期间,可以使用所操作业余电台的呼号,也可以使用“字母B、操作地业余电台分区号、符号/、本人在香港业余电台呼号”作为呼号。发射频率及发射功率不得超越所操作业余电台及B类业余电台的相应范围。

五、持有内地操作证明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申请在内地设置业余电台(业余信标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除外),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拟设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业余电台执照:

(一)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内地逗留或工作居住的证明材料(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

(二)中国无线电协会出具的操作证明;

(三)本人已填妥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见附件2和附件3);

(四)本人的香港业余电台牌照。

按上述流程申请设置业余电台的,如满足核发条件,将由设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其核发业余电台执照,有效期为1年。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连续居住或工作时间不满1年或者没有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请设置A类业余电台,办理电台执照后,使用格式为“字母B、操作地业余电台分区号、符号/、本人在香港业余电台呼号”的电台呼号,不另指配B字头系列业余电台呼号。

七、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连续居住或工作时间达到1年或以上,并有固定居所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申请设置B类或A类业余电台,办理电台执照,可以使用格式为“字母B、操作地业余电台分区号、符号/、本人在香港业余电台呼号”的电台呼号,也可以在申请设台时提交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④ 其他说明事项”中注明“同时申请核配呼号”,申请核配符合设台地呼号组成规则的B字头系列业余电台呼号。

八、香港永久性居民拟携带供自用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入境地、居住地或拟设台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如发射设备已在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业余电台牌照中列明,在内地办理业余电台执照时可以免检。

九、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相关内容。

附件1: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明申请表

附件2: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附件3: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