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的监管效能,我厅制订了《海南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0898-65397016)
附件: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有序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无线电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从事无线电业务一年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进行的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披露、异议处置、激励惩戒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遵循原则】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超越行政管理范畴。
第四条 【部门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制订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披露、异议处置、激励惩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息范畴】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指信用主体遵守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无线电管理相关义务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信用信息:
(一)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中获取的信用主体相关信息;
(三)日常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无线电管理相关信息;
(四)其他合法合规途径获取的无线电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评价周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信用主体开展上一年度的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分值权重】信用评价基础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10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25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35分)、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20分)和加分项(10分)五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详见附件1)。
第九条 【评分规则】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为主、加分制为辅的评价制度。根据采集到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评分规则(详见附件2)对基础分进行扣分和加分,经累计得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总分。
第十条 【扣分规则】信用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将作为扣分项纳入信用评价:
(一)公共信用信息方面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D级的。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方面
1.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符合或者自行承诺的条件,或者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的;
2.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的;
3.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4.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5.擅自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无线电频率,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是初犯的;
6.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7.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方面
1.实际设台(站)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与许可情况不符的;
2.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3.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没有违法所得的;
4.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5.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者自行承诺的条件,或者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的;
6.不按规定定期维护无线电台(站),造成其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
7.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8.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
(四)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方面
1.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未按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3.无故拒绝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拒绝或者不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等妨碍正常检查工作的。
(五)特殊情况方面
在无线电执法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在无线电管理执法中被行政处罚3万元(不含)以下的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总分扣除10分;
2.在无线电管理执法中被行政处罚3-10万元(含)的总分扣除20分;
3.在无线电管理执法中被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上的总分扣除30分;
4.利用无线电频率和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无线电业务活动被刑事处罚的总分扣除40分。
第十一条 【加分规则】信用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将作为加分项纳入信用评价:
(一)连续两年及以上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
(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的;
(三)连续2年及以上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及时的;
(四)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或要求各省开展的专项活动中积极参与、全力配合、表现突出的;
(五)参加无线电管理类(或有关)重大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第四章 信用分级
第十二条 【信用分级】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根据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总分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为A级,90分>总分≥80分为B级,80分>总分≥6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A级为信用最好; B级为信用较好; C级为信用一般; D级为信用较差。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外,应当直接评价为D级。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A级信用主体可给予激励; B级信用主体按常规进行监管;C级信用主体可增加检查比例或频次;D级信用主体可给予一定的惩戒。
第十四条 【A类监管】对A级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减少抽查比例,每年现场检查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予以抽查,检查方式一般采用远程检查或其他非接触方式检查;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B类监管】对B级信用主体采取以“互联网+信息”管理为主,结合“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C类监管】对C级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增加抽查比例,每年现场检查按照30%的抽查比例予以抽查;
(二)连续三年被评为C级的,下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 【D类监管】对D级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每年现场检查按照60%的抽查比例予以抽查;
(二)在无线电监督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内容;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不减损其基本权益和不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九条 【异议处置】在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对其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核查发现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信用披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信用评价最终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向社会公布,最终结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员在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信息采集、归集、评价、披露、异议处置、激励惩戒和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向信用主体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出台的《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权重(分) |
二级指标 |
权重(分) |
|
1.公共信用信息 |
10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10 |
|
2.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 |
25 |
1.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
10 |
|
2.无线电频率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情况 |
10 |
|||
3.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续用手续办理情况 |
3 |
|||
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情况 |
2 |
|||
3.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 |
35 |
1.实际设台(站)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与许可相符情况 |
8 |
|
2.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 |
16 |
|||
3.无线电台(站)维护情况 |
4 |
|||
4.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续用手续办理情况 |
4 |
|||
5.无线电台(站)注销情况 |
3 |
|||
4.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 |
20 |
1.登记信息与实际相符情况 |
4 |
|
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情况 |
10 |
|||
3.配合无线电管理正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
6 |
|||
5.加分项 |
10 |
1.连续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 |
2 |
|
2.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的 |
2 |
|||
3.连续2年及以上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及时的 |
2 |
|||
4.无线电管理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
2 |
|||
5.参加无线电类(或有关)重大活动获得表彰的 |
2 |
|||
总分 |
100 |
|||
备注:特殊情况方面扣分按照第三章第十条(五)执行 |
附件2
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评价评分规则
一级指标 |
权重(分) |
二级指标 |
评分细则 |
分项计分 |
权重(分) |
1.公共信用信息 |
10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B”的 |
不扣分 |
10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的 |
扣5分 |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的 |
扣10分 |
||||
2.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 |
25 |
1.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
降低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符合或者自行承诺的条件,或者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的 |
扣4分 |
10 |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的 |
扣3分 |
||||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
扣3分 |
||||
2.无线电频率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情况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扣5分 |
10 |
||
擅自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无线电频率,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是初犯的 |
扣5分 |
||||
3.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续用手续办理情况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
扣3分 |
3 |
||
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情况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
扣2分 |
2 |
||
3、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 |
35 |
1.实际设台(站)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与许可相符情况 |
实际设台(站)设备型号与许可情况不符,每台扣1分,最多扣4分 |
扣1-4分 |
8 |
实际设台(站)设备数量超过许可数每台扣1分,最多扣4分 |
扣1-4分 |
||||
2.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 |
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扣4分 |
16 |
||
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没有违法所得的 |
扣4分 |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扣4分 |
||||
降低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者自行承诺的条件,或者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的 |
扣4分 |
||||
3.无线电台(站)维护情况 |
不按规定定期维护无线电台(站),造成其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未干扰其他合法台(站)的扣2分,干扰其他合法台(站)的扣4分 |
扣2-4分 |
4 |
||
4.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续用手续办理情况 |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
扣4分 |
4 |
||
5.无线电台(站)注销情况 |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 |
扣3分 |
3 |
||
4.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 |
20 |
1.登记信息与实际相符情况 |
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 |
扣1-4分 |
4 |
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情况 |
未按时全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即未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额缴纳当年度频率占用费的) |
扣5分 |
10 |
||
超过半年以上未全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即于下一年6月30日后仍未全额缴纳前一年度频率占用费的) |
扣10分 |
||||
3.配合无线电管理正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
无故拒绝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 |
扣3分 |
6 |
||
拒绝或不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
扣3分 |
||||
5.加分项 |
10 |
1.连续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 |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 |
加1分 |
2 |
连续三年及以上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 |
加2分 |
||||
2.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的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的 |
加2分 |
2 |
||
3.连续2年及以上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及时的 |
连续2年及以上在发布缴费通知后3个月内全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
加1分 |
2 |
||
连续2年及以上在发布缴费通知后1个月内全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
加2分 |
||||
4.无线电管理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或要求各省开展的频率和台(站)检查,或者无线电宣传、执法、演练等无线电管理专项工作中积极参与、全力配合、表现突出的 |
加2分 |
2 |
||
5.参加无线电类(或有关)重大活动获得表彰的 |
参加无线电管理类(或有关)重大活动获得省级表彰的 |
加1分 |
2 |
||
参加无线电管理类(或有关)重大活动获得国家级及以上表彰的 |
加2分 |
||||
总分 |
100 |
||||
备注:特殊情况方面扣分按照第三章第十条(五)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