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www.crac.org.cn/?p=1615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机构信息公告
2013-0616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机构信息公告 <<点击下载公告全部内容国务院1993年公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根据这些规定,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是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行政审批的必备条件,属于政府无线电管理的一部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下发给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第43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能会将A类和B类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试和发证等相应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当地的其他机构。
为便于准备申请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者了解有关各地的委托情况,以便直接从考试机构取得准确的考试信息,现将CRAC正式收到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考试机构信息公告如下。如有疑问,请向相应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