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征收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通知

2023-09-18 10:36发布

各用频设台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发〔1998〕2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8〕6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我办依法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收取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现将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工信局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凡未办理设台手续的单位,请及时到我办及各市、州工信局办理设台手续,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对拒不办理设台手续、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时间

各用频设台单位,请在2023 年11月30日前缴纳本年

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三、征收方式

各设台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后,请先到我办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各代理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缴款成功后,领取非税票据。

四、其他要求

1、无线电台(站)执照超过有效期的单位,请及时到我办换发电台执照。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971-8460061

 

             2023915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收费

系统

收费频段

收费标准

政策文件依据

  1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1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使用)

2000/频点(市范围使用)

计价费〔1998218

  2

无绳电话系统

150/基站

计价费〔1998218

  3

无线寻呼系统

20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使用);

4万元/频点(市范围使用)

计价费〔1998218

  4

电视台

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

5000/套节目(县级台)

计价费〔1998218

广播电台

5000/套节目(省级台);
500/套节目(地级台);
100/套节目(县级台)

计价费〔1998218

  5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线中心电台)

 1000/频点

100/

计价费〔1998218

  6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40/MHz/站(发射)
20/MHz/站(发射)

计价费〔1998218

  7

卫星地球站

(不含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75GHz]

高通量卫星系统)

250/MHz/站(发射)

计价费〔1998218

  8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150/基站

发改价格

20032300

  9

扩频系统2.4 GHz5.8 GHz频段(不含5905-5925MHz

40/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10

无线数据通信            

(不含223-235MHz

800/频点/基站

  11

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

卫星地球站(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

不收频率占用费

发改价格

20052812

450MHz模拟接入基站

250/频点/

MMDS

300/MHz/

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

75/

 12

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

1000/MHz/基站

发改价格

2019914

 13

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施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

发改价格

2019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