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频设台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发〔1998〕2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8〕6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我办依法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收取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现将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工信局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凡未办理设台手续的单位,请及时到我办及各市、州工信局办理设台手续,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对拒不办理设台手续、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时间
各用频设台单位,请在2023 年11月30日前缴纳本年
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三、征收方式
各设台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后,请先到我办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各代理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缴款成功后,领取非税票据。
四、其他要求
1、无线电台(站)执照超过有效期的单位,请及时到我办换发电台执照。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971-8460061
2023年9月15日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 系统 |
收费频段 |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依据 |
1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
1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使用); 2000元/频点(市范围使用)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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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绳电话系统 |
150元/基站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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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线寻呼系统 |
20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使用); 4万元/频点(市范围使用)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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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视台 |
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套节目(县级台)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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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 |
5000元/套节目(省级台);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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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线中心电台) |
1000元/频点 100元/台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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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
40元/MHz/站(发射)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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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卫星地球站 (不含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75GHz] 高通量卫星系统) |
250元/MHz/站(发射) |
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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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线接入系统 |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
150元/基站 |
发改价格 〔2003〕2300号 |
9 |
扩频系统2.4 GHz、5.8 GHz频段(不含5905-5925MHz) |
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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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线数据通信 (不含223-235MHz) |
800元/频点/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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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 |
卫星地球站(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 |
不收频率占用费 |
发改价格 〔2005〕2812号 |
450MHz模拟接入基站 |
250元/频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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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DS |
300元/MHz/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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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 |
75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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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 |
1000元/MHz/基站 |
发改价格 〔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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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施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 |
发改价格 〔2019〕9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