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委托开展2024年海南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工作的询价函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22〕150号)要求,我厅拟通过综合比选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24年海南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目的
通过对我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工作,了解掌握各电信运营企业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情况,为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统筹规划、科学配置互联网、物联网和4G/5G等频谱资源提供依据;有效提高频谱资源的综合效益,更好推动公众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对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信号查缺补盲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委托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海南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商召开工作部署和调研会。做好《评价办法》等相关政策宣贯工作,介绍国家有关工作及评价要求、省级工作计划,明确各方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三)收集运营商报送的数据。收集各运营企业报送的通信基站基础数据,并进行数据规范性初始校验。
(四)进行数据准确性验证。一是利用固定监测站进行监测,对频段占用数据进行验证;二是开展移动测试(路测),对基站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形成报送数据准确性验证材料,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提供原始基础数据。同时将准确性验证后的数据反馈给运营商,以便于运营商进行核验和校正。
(五)计算评价指标结果。利用开发的“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率评价系统”专用软件,完成数据分析工作,正确计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指标。
(六)整理评价结果。整理汇总评价数据分析结果、指标数据结果和相关情况,撰写并提交《2024年海南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
(七)培训和交流。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
(八)配合做好评价结果报送工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1.评价结果(评价报告);2.海南省公众移动通信信号频谱地图;3.其他相关材料。
三、完成时限
本项工作完成时限为90天(含节假日),以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四、报价要求
该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3万元整。各有关单位报价时不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金额,否则报价无效。
五、报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三)企业业绩、优势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要求响应的报价文件。
(五)报价截至报价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视为无效询价比选。
(六)报价函(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七)其他材料(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六、有关事项
(一)以上报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同时扫描成电子版光盘,纸质件和电子版光盘一并用信封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在封面处标注报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在收到报价材料超过3家后,由采购方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比选(不得少于3名专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评审、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最终成交供应商负责。根据报价函以及各类资质因素等相关条件,由专家组按评分表(详见附件3)进行评分,择优选定服务承担单位。
(三)凡有意参与报价者,请于2024年7月20日前将报价材料送至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四楼频率台站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10号),联系人及电话:唐晴文,电话18689967826,65397016。
七、比选评分
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分表(详见附件3)对各家报价材料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依次确定前三名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八、验收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90天(含节假日)内完成评价和验收工作。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成交供应商配合进行:
1.验收专家不得少于3人,由采购人选派专家。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评审、交通、食宿、项目财务审计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验收标准:按询价、报价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执行。成交供应商应首先给出具体验收计划、内容和方法,与采购人协商通过后,方可按计划进行验收。
3.成交供应商负责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等有关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
九、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正式发票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70%合同款。
(二)项目验收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正式发票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30%合同尾款。
此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