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征收2024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通知
各无线电用频、设台(站)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等文件规定,我厅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我厅行政许可,在本省范围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征收时间
各无线电用频、设台(站)单位请于2024年12月26日前将本单位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征收方式
我厅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书》,各无线电用频、设台(站)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缴费。
四、特别说明
(一)凡未及时办理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请尽快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逾期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滞纳金经审核后书面告知有关单位,纳入下一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一并征收。
(三)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拒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898-65397016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