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2023衡水湖马拉松赛暨全国马拉松锦标赛(第三站)(以下简称衡马)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安全,避免或减少有害的无线电干扰,保证涉赛各种合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正常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马筹备和举办期间,在赛道及赛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比赛区域)和衡水市主城区、冀州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域)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马拉松赛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条 衡马举办期间,申请在比赛区域和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许可由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回复申请人,用户到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领取《2023衡水湖马拉松赛暨全国马拉松锦标赛(第三站)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无线电设备管理
第六条 取得《2023衡水湖马拉松赛暨全国马拉松锦标赛(第三站)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进行核验、测试。
第七条 经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粘贴专用标签。未贴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比赛区域内使用。
第八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等经国家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无需粘贴专用标签。
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比赛区域内使用。
第九条 衡马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比赛区域和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干扰时,可以向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进行投诉,由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组织查找和排除干扰。
第十一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二条 衡马筹备和举办期间,对在比赛区域和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做好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在衡马筹备和举办期间实施无线电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关闭、查封、暂扣非法设置、使用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第十四条 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和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重大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衡水无线电监督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三)擅自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定项目的;
(四)产生有害干扰拒不停止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对衡马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25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