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通知
各设台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发〔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8〕6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我厅依法对辖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收取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现将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国家、河北省及辖区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凡未办理设台手续的单位,请及时到我厅及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设台手续,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对拒不办理设台手续、不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时间
各设台单位,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三、征收方式
各设台单位经办人收到我厅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缴费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短信到银行办理缴费。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处 梁晓蓉 刘国军
联系电话:0311-87904157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3日